2016年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中央立法篇)|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盘点已走过一年时光。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历经司法、农村土地、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各种立法与改革;我们实时关注最高法、最高检典型案例,实务司法案例。抓住2016的最后时光,让我们一起回想并思考这一年重要的立法与案例吧!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法公布审理抢劫案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意见》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抢劫犯罪,加强对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共七个部分,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意见》指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 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 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最高检出台新规定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 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 效的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三、最高法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法2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3月1日正式实施。
《解释》一共22条,对于《物权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六大方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与共性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体现了物权法与丰富无限的动态司法实践之间的契合。
四、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效落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防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层面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质效。
五、最高法发布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两部司法解释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两部司法解释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京津冀一体化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涉海纠纷不断增加,对海事审判提出更为迫切的司法需求。为完善海事诉讼管辖,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最高法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一。
六、解读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二)
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就《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两高发布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发布 更注重权利保障、公平、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此次修改,体现了六大变化--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公平、保障法庭安全、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司法礼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新规则的宣传和解读,同时也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规则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确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国土部“土十条”:重度污染耕地禁种食用农产品
继2013年9月发布“大气十条”、2015年4月发布“水十条”后,国务院印发被称作“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这一行动计划,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我国将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于建设用地则实施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十、五部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十一、两办:明年县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法律顾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意见》共36条,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均需履行6项职责。前者的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等。后者的职责包括: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
十二、最高检解读《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五大亮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解读了五大亮点。
一是强化监督工作原则。
《规则》在行政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上,既体现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共性要求。
二是强化申请监督渠道畅通。
《规则》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
三是强化监督工作力度。
《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四是强化监督工作规范。
《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全面客观”。
五是强化自身监督机制。
《规则》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保障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十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意见》明确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7项主要任务,包括打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模式,强化融合发展基础支撑,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高工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
十四、最高检:办理科技创新案件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五个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提出具体意见。《意见》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科技创新有关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五、我国法院8月1日起实施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于8月1日起实施。“要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十六、消法实施条例征民意 五大焦点问题事关你利益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怎么办?预付卡乱象咋遏制?快递丢失咋赔偿?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维权渠道怎么理顺?……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诸多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分工。根据《规定》,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另外,《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技术信息部门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
十八、最高法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十九、司法部、中央军委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办法。
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服务方式方法、军地双方衔接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意见》实施以来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有关工作以制度化形式予以规范,有利于落实军地双方工作责任,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水平,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十、五部门发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十一、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提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二十二、全国人大通过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鉴于香港立法会在近期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香港许多政界人士纷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时做出释法,是为遏制“港独”发出明确而强力的讯号。
二十三、最高法出台新规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二十四、什么是独立保函?怎样算欺诈?最高法出台新规界定
1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独立保函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严格界定了欺诈情形及证明标准。
二十五、最高法发布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明确可免于担保情形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二十六、人民警察法拟大修 五种情形警察拟可使用武器
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